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,市财政局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省委各部门、省直各单位、中央驻赣有关单位:
最近,江西省财政厅、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《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及计发方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赣人社发〔2018〕17号),调整了在职人员的高温津贴标准。根据《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》(国发〔1980〕253号)“干部离休后,福利待遇不变”的精神,经研究决定,调整离休干部高温津贴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标准。从2018年起,离休干部高温津贴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200元。
二、发放时间。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、7月、8月、9月(共4个月),随离休费按月一并发放。三、经费渠道。未参加社保统筹的,按原经费渠道解决。参加社保统筹的,按《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将企业离休干部特需经费、护理费等六个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支付的通知》(赣社险局〔2002〕19号)规定渠道发放。
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
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2018年7月6日